世界微速讯:相关部门不能根据核量表直接确定补偿!
2023-04-23 11:57:32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于先生是辽宁省某市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于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之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都未达成一致,于先生为了解决补偿问题,向相关部门提起了《安置补偿申请》,随后被告在未进行任何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根据作出的房屋核量表,确认了给予于先生的补偿数额,做出了《安置补偿答复》,于先生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的主要答辩理由是于先生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之上,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进行评估,应直接按照核量表根据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作出进行补偿。

晏清律师说法:

我国目前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规定不够完善,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于房屋要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部门还要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最终作出评估结果还要保障老百姓的救济权利。房屋作为老百姓重要的生活资料,应当给予足够重视,绝不应该按照相关部门的标准随意作出补偿,否则老百姓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核量表中仅仅登记了于先生房屋的基本情况,并未经过于先生的确认,补偿数额的作出完全依据相关部门的标准,没有补偿依据,也没有经过评估。这种情况完全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基本精神,也无法保障于先生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对房屋补偿未进行评估,又未给予于先生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单纯给予核量表作出的补偿,显然不合法。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如难以达成协议则应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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