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调整司法实务(一):一审时被告缺席, 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
2023-08-09 15:37:04   个人图书馆-追求精进的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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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司法实务(一):一审时被告缺席,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

一、代理案件的裁判观点

本人在代理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方均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管辖法院为同一个法院,承办法官不同。在该两个案件中,被告均缺席庭审,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但一审法院均对我方主张的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两个案件关于违约金认定的裁判理由具体如下:

案件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原告的解释,其系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照3‰/日的标准主张的滞纳金,故其主张的利息从性质上属于违约金。被告在另案中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对于违约金数额,本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起算。

案件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原告的解释,其系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按照迟交货物金额每日3‰的标准主张的滞纳金,故其主张的利息从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本案合同中虽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上述3‰支付滞纳金的违约金条款,但考虑年约定逾期付款滞纳金已达逾期未付款金额的1倍以上,结合原告的举证情况,虽被告未进行答辩,但若按照上述违约金条款确认被告的违约责任,会出现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故本院在本案中根据案件实际状况予以主动调整违约金。

从上可知,两案件判决虽都在被告制度庭审时主张调整了违约金,但调整违约金的理由有区别。案件一判决是基于被告在另案中主张了违约金标准过高,然后在本案中进行了调整;案件二判决是基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按约定确认被告违约责任,会出现明显不公平,故对违约金予以主动调整。

二、其他司法裁判观点

鉴于上述两案件法院的裁判观点,而现有法律仅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本人对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检索,以便了解其他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经检索发现,有其他法院判决也在被告缺席情形下主动调整了违约金,具体如下:

(2016)京0105民初33953号案件裁判观点: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因此所受损失等情况,对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京03民终9647号案件经历了一、二审,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合同约定之违约金标准过高,科悠趣公司提交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吴祺祎之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对科悠趣公司主张之违约金标准一审法院结合吴祺祎的违约情节酌情予以调整。吴祺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裁判观点:通常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但是本案中吴祺祎本人未能出庭,法院也无法就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向其释明,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在《科悠趣女神签约合同》中就违约金的约定的标准明显过高,故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调整并无不当。

由上可知,一审中如被告缺席,且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时,法院可能会从公平角度考虑而依职权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关键词:

上一篇: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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